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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银行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R2006XT015)提前回购受益权的告知函

作者:华宝信托 发表日期:2008-06-09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07年5月与转让方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R2006XT015号信托项下《交通银行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原定期限15个月,自2007年5月23日至2008年8月23日,目前运作情况良好。根据《回购合同》第十条“回购条款”第2款“提前回购”的约定:“转让方有权单方向受让方提前回购受益权。转让方行使单方提前回购权时应向受托人提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向全体受益人进行公告。当转让方向受托人提出提前回购受益权的书面通知时,如届时受益权转让存续期间少于1年,则转让方需支付的单位受益权回购价格为:50000×(1+6.5%)-每份受益权单位对应的目标股权在受益权转让期间的分红及利息。”2008年5月20日,转让方单方书面提出提前回购信托受益权,受益权存续期间少于1年。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受益权回购价格划付至资金保管账户。我公司在2008年5月21日收到书面提前回购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特此通过我公司网站www.huabaotrust.com向全体受益人进行公告。同时,我公司将在收到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回购价款后的拾(10)个工作日内将回购价款支付到各投资者的银行账户,预计投资者资金的到账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请注意查收。根据《回购合同》约定,转让方如能在5月23日前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时,受益人的利益为受益人转让价款和1年期6.5%的收益之和(届时以实际计算的为准)。

        

         特此函告。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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