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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体系,依法打击洗钱犯罪

一、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二、了解你的客户

反洗钱义务机构要了解、核实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它们会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措施:

●联网核查身份证件;

●人员问询;

●客户回访;

●实地查访;

●公用事业账单 (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

●网络信息查验等。

三、反洗钱义务机构必要时也会对客户说“不”

对于以下情况,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或为客户提供服务:

●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开户或申办业务理由不合理;

●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收入不相符;

●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存在洗钱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四、持续监控措施

对于有理由怀疑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客户、账户、交易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会采取持续监控措施,限制客户或者账户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甚至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五、加强对非自然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依次判定标准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21项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其中,强化账户管理和惩戒措施如下:

●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