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宝信托 发表日期:2014-01-10
我司于2012年3月发行的《华宝-宝幡2期伞型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为了降低委托人的交易成本,增强本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建议对信托合同商务条款赎回费条款进行变更。
原赎回费条款为:“赎回费率(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有信托单位不满12个月赎回的为0.1%;持有信托单位满12个月(含本数)之后赎回的为零;赎回费归受托人所有。”
变更后赎回费条款为:“赎回费率为零。”
以上调整从2014年2月15日起生效。
若您对变更后的赎回费条款持反对意见,请按照信托计划中的约定,在本通知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通过特快专递向受托人表示反对,若有代表50%以上(不含)受益权的受益人反对变更赎回费条款,则本信托计划赎回费条款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赎回费条款。
特快专递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9F(邮编:200120)
收件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产管理部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1-10